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合同

温州洞头律师 2025-05-21
1.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通常不能并用,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。当约定了违约金且其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时,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。
2.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,使调整后的违约金接近损失额来赔偿;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,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。
3.二者本质是择一使用,目的是合理填补守约方损失,避免其获双重利益,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。

解决措施和建议: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,以尽量契合可能出现的损失。履行合同过程中,若发生违约,双方应理性协商违约金事宜,若协商不成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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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且以补偿性为主,当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,若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,一般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。
(2)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,让增加后的违约金接近损失额以赔偿损失。
(3)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违约方能够请求适当减少。
(4)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是择一使用,目的是合理填补守约方损失,避免其获双重利益,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。

提醒:
在签订合同时,要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。遇到违约金与损失差异较大情况,及时咨询以妥善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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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当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,守约方不应再主张损害赔偿,应遵循二者择一使用原则,让违约方支付违约金。
(二)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守约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,使增加后的违约金接近损失额进行赔偿。
(三)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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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通常不能一起用。违约金有补偿和惩罚性质,以补偿为主。

2.约定违约金后,若其能弥补损失,就不能再要损害赔偿。

3.违约金低于损失,守约方可请求增加;过分高于损失,违约方可请求减少。

4.二者择一使用,目的是合理填补损失,保障双方利益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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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用,二者本质上是择一使用以合理填补守约方损失。
法律解析:
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且以补偿性为主。当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,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,若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,通常不可再主张损害赔偿。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;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,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守约方损失得到合理填补,避免其获得双重利益,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。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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